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经2023年5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3年5月23日
西安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步伐, 推动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的前期预研,全面发挥学校科研优势,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加强科研工作的组织性,进一步提升我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与活力,从而孵化培育出更多高水平科研项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与预期成果明确、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有创新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旨在孵化培育我校教职员工申报更多的省部级以上的高水平科学研究项目,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层次,保证我校“十四五规划”各项科学研究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一般项目旨在孵化培育具有创新思想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和专题性应用研究,促进青年科研人员快速成长,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鲜明的学科特色。
第六条 当年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报出学校但未获批立项的项目,优先获批本年度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未获得科研启动经费与未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本校在职在岗人员,在所申请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积累;校级科研重点项目面向副高以下职称的在职人员;一般项目面向中级职称以下的在职人员。
(四)正在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题的教职工不能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每年限申报一项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
第九条 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不得延期。科研处于每年9月上旬发文组织本年度项目申报,9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后并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报学校科研处初审。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科研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核后立项。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的题目、内容及负责人不得变更。若项目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完成相关研究的,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两级管理。
科研处负责校科研扶持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等审批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校科研扶持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是校科研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在学院(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期限开展研究工作,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处可以作出撤销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五)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六)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七)存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于项目期满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为项目组的任何成员;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研究报告和相关结题材料。
(一)重点项目在研究期限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予以结题。
1.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3.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4.获得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采纳应用。
5.发表核心论文1篇或在复合影响因子0.2以上的期刊发表论文2篇。
6.提交不低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科研处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一般项目在研究期限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予以结题。
1.获得厅局级以上项目立项。
2.获得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
3.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4.获得注册资本500万以上企业采纳应用。
5.在复合影响因子0.2以上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
6.提交不低于1万字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科研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西安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西财大研发〔202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