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学术研究、理论创新,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和应用性。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四条 申报参评西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应是本届评奖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在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或未出版发表但已转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文件,且有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下列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被市级及其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我市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与西安地区以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必须是我市作者任第一主编、第一作者,或由我市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方可申报。
(二)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一般的大事记不参与评奖(专著出版后被选作教材的,可作为专著申报参评)。
(三)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已在科委系统申报、参与评奖的成果,不列入本评奖范围)。
(四)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参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中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六)已获市委市政府和省部级以上奖励(含省级“五个一工程”入选奖)的研究成果不再参评。
(七)副市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不参评(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委托第二、三作者申报)。
第三章评奖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在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组成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社科联有关领导组成。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奖方案和评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八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定评奖方案。
(二) 审定评奖结果。
(三) 召开表彰大会。
(四) 协调评奖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成果初评。
(二)负责成果终评。
(三)评定奖励等级。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受理单位为:区县委宣传部、社科研究单位,党、干校,高校有关部门,市级相关学会,市委、市政府研究部门。
一位作者只能在一个受理单位申报。个人申报的成果每人限报一项,联名申报的成果限报两项(包括个人单独申报的一项)。多人合作的集体成果的申报须经第一主编或第一负责人同意,由第一作者或前三名作者联合申报。
各受理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受理单位申报的成果审核受理,并按学科分类。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学科评审组初评。各学科组负责对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本学科参评成果进行初评。初评要根据评委会规定的统一评奖标准和分配的各奖级控制数目,采用记分的办法,严格评审,写出评语,向评委会提出本学科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二)评委会终评。在充分审阅有关材料、听取学科评审组评审汇报及评委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委会根据各等次名额比例采取评委打分办法评定等级。
(三)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在西安社科网和《西安日报》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满后,评选结果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评奖办公室将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评审结果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项设置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和荣誉奖。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报评奖成果总数的30%,奖励等次的名额和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凡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成果取消奖项,收回荣誉和奖金,并通报获奖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评委会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于《西安社科网》 2011.3.29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