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陕西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本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评审、授予和奖励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省教育厅设立。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研究解决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评奖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人,承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奖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奖项授予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或主持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均可推荐本奖励。
第九条 本奖励所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等。
1.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2.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相应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的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2.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3.相关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调查等方面研究的成果。
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2.研究成果经过学术评价,并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按下列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发现或技术创新,研究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二)学术界的公认程度,被同行专家的引用和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程度,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十二条 评定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系统性较强;研究成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引用较广泛;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已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并有引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后,方可向评奖办公室提交。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完成成果的学校组织推荐奖励,但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凡推荐成果应填写《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学术论著的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等;技术开发、发明、推广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类,包括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相关技术资料等。
成果评价证明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的审批文件。
相关技术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查新报告、发表著作、论文等。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二)已获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 成果;
(三)已向同级其他部门推荐奖励的成果;
(四)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
果;
(五)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
的,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推荐的成果;
(六)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完成结题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十六条 凡推荐本奖励的成果,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七条 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成果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类研究成果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采用通信评审的方式送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进行专业学科评审。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对通信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拟定出建议奖励成果、等级、奖励单位和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成果的学科评审组意见,以会议方式对拟奖建议进行审议,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拟奖励成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公示期为20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成果,即为奖励成果,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为获奖成果单位(陕西高校)颁发获奖证书,为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为: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获奖成果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也可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日内均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成果的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奖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和专家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裁定,并于30日内做出答复。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奖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经核实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奖励作为推荐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3月18日发布的《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