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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工委】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24 次阅读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高教生〔2014〕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引导我省高校辅导员加强工作研究、提升理论素养,促进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26号)等文件精神,省委高教工委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辅导员工作课题研究工作。现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2014年6月4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26号)精神,设立陕西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为加强和规范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学习宣传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理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分析、认真总结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辅导员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在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中营造努力学习、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三条  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为应用性研究。项目(课题)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我省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出一批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促进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四条  项目(课题)研究主要围绕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即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来开展,具体研究方向为:

      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研究;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研究;高校学生党团和班级建设研究;大学生学业指导研究;高校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研究;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实效性研究;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创新研究;高校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能力研究;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研究,等等。

      第五条  项目(课题)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委高教工委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的计划编制、立项、结项审查等工作,委托相关学术研究机构负责项目(课题)的申报、受理、评审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项目(课题)申请条件


      
第七条  省委高教工委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项目(课题)指南。优先支持以问题为导向、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的应用性研究及具有前瞻性的项目(课题)。

      第八条  申请项目(课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符合研究方向,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2.突出应用研究,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可支持成果推广和转化。

      3.项目(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并给予政策、经费和人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九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辅导员(含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团组织负责人等);

      2.必须是项目(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和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主持过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过厅局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5)。

      第十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同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承担的以往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还未结题的,不能申报新项目(课题)。项目(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章         项目(课题)申请和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须如实填写《项目(课题)申报·评审书》,并送所在学校审查。

      第十二条  主持人所在学校应加强对项目(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明确意见,按照申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集中报送申请材料。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项目(课题)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学术研究机构根据当年项目(课题)的申报情况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课题)研究方向和申报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评审标准如下:

      1.政治方向正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需求导向鲜明。研究主题紧密围绕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明确导向。

      3.团队结构合理。项目(课题)研究团队的年龄、学科、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其中在一线从事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

      4.研究方法先进。注重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采集和处理科学严谨。

      5.应用前景良好。提交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等成果可被政府部门和其他学校直接采纳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课题)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课题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应按照评审标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评项目(课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省委高教工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确定立项项目(课题),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课题)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工作项目(课题)研究,把研究项目(课题)列入学校科研规划,加强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辅导员申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加强对项目(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申报质量。学校人事部门要把高校辅导员工作项目(课题)研究以省级课题的标准列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对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课题),学校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确保项目(课题)研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省委高教工委将组织专家对立项的项目(课题)研究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委高教工委与入选项目(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学校签订项目(课题)立项《合同书》,作为项目(课题)确认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合同书》约定立项选题、研究内容、出版时间和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责任制。项目(课题)执行中凡涉及项目(课题)研究方向、计划进度等内容的重要变动,由承担学校报省委高教工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中止或撤销:
      1.违背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未按《合同书》的承诺落实项目(课题)支持条件的;

      3.项目(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4.其它原因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书》规定,对无故违反《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及承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3年内不受理该主持人提出的项目(课题)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按期完成后,研究成果须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课题)主持人应提交研究成果,经所在学校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高教工委委托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结题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省委高教工委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议和现场考核的方式,聘请同行专家以及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2.研究成果的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及前景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个等级。对需要“改进后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通知的3-5个月内做出相应整改或补充研究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予以中止。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课题),其主持人应书面报告理由并提出延长结题验收时间期限,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委高教工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管理和研究成果中涉及的保密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系陕西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课题)“科研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