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研发〔2021〕1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2021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1年5月19日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彰显特色,推进我校科研基地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科研基地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集中整合特色和优势科研资源,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开展学术交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学校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二级单位整合资源,组建富有特色的科学研究基地;大力开展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校所合作等,联建多种形式的横向合作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 类型与认定
第四条 科研基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设立主体分为两级、三类。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厅级(含以上)科研基地。
(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基地。校级科研基地分为两类: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和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
1.校级实体科研基地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跨学科的科研基地。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学校有经费支付,独立运行,不设行政级别。
2.校级非实体科研基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的,二级单位申请设立,或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联合创办的科研基地。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学校无经费支付,独立运行,不设行政级别。
第五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推荐申报,获批后立项建设,其管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级实体科研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基地有明确的学科方向、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突出的研究特色,能在基础研究、基础应用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推动学科发展,服务于国家、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详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科研基地主任须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拥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近三年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三)科研基地人员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科研基地综合实力强,基地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研究组织能力和水平。近三年已承担一定数量的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能与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展有效合作,争取科研经费。
(五)科研条件良好,场地、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科研基地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基地有明确的学科方向、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突出的研究特色,能在咨询服务、资政建言等应用研究方面服务于国家、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
(二)科研基地主任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誉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科研基地综合实力扎实,基地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组织能力和水平。能与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展有效合作研究,为学校发展争取稳健的科研经费到账。
(四)科研条件良好,场地、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科研基地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科研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厅级科研基地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设立校级科研基地的审批程序
1.设立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的审批程序
(1)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由基地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依托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处提交《西安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地申请书》(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校级实体科研基地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科研处分批将拟设立的校级实体科研基地报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立项认定。
2.设立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的审批程序
(1)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由基地主任向所依托二级单位提交《西安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地申请书》(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依托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经所依托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分批将拟设立的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立项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学校对科研基地的各项管理职责,并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协调。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基地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协助申报国家和省厅级重点科研基地。
(三)组织科研基地建设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审核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五)监督科研基地经费使用。
(六)负责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
(七)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如果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厅级科研基地的管理职责
(一)上级主管部门对依托我校建设的省厅级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二) 西安财经大学是上级主管部门建设的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实施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1.成立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5.依靠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主管部门。
6.支持科研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十二条 对校级科研基地的管理职责:校级科研基地原则上依托二级单位管理建设。所依托二级单位是科研基地的业务管理与建设部门;所依托二级单位应制定所属单位科研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具体建设任务,报科研处备案。
(一)对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的管理职责
1.将科研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重点扶持。
2.加强科研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科研基地开展业务活动。
3.督促科研基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等工作。
4.协调科研基地的人员配备,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基地主任。
(二)对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的管理职责
1.将科研基地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科研团队建设规划,并从人力、物力上予以扶持。
2.其他管理职责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2、第3、第4项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人员构成
(一)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设专职主任1人,专职或兼职副主任1-2人,设立专职秘书1人,科研人员数量不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科研基地聘任首席专家的,首席专家原则上应兼任基地主任。
(二)校级科研基地设立专职或兼职主任1人,设立兼职秘书1人。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主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一)编制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
(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
(四)负责科研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主任因调离、退休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主任职责,其主任职务自然免去。科研基地所依托学院(部门)按相应程序重新产生基地主任。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资助
(一)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厅级科研基地的经费资助:由所依托二级单位向学校申请,学校根据基地建设实际评估后分批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科研基地总经费额度为15-20万元/年,按项目进行申报。
(二)对校级科研基地的经费资助
1.对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的经费资助:由学校分批划拨基本运行经费,每个科研基地总经费额度为7-10万元/年。所依托二级单位可就科研基地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采购等申请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划拨。
2.学校对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设立时不给予经费资助。在校级科学研究扶持计划项目中增列“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专项”,经专家评审择优予以项目资助。
“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专项”资助标准为0.3-0.5万元/项,具体批准立项项目数量及资助经费规模,视当年科学研究扶持计划项目预算而定,结项要求为:(1)不低于2万字的咨询报告1份;(2)科研基地成员中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获批立项到账经费不低于3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获批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3)作为结项要求的论文或科研项目,必须与科研基地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参照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资助经费采取统筹管理与划拨方式。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和基地实际运行成效,学校可适度增加当年科研基地的资助经费。当年累计资助金额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费资助限额为准。
根据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适度增加的校级实体科研基地资助经费的最高额度,可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限,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业绩考评
第十九条 目标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科研基地目标管理,实施科研基地降级或退出机制。
(一)科研基地应全面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机制。科研基地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并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明确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科研基地发展成绩及不足。
(二)科研基地年度基础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见附件2)由学校制定。每年实际目标任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流程
(一)科研基地每年年初填报《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见附件3),经学校批准后于每年年初下达,科研基地依托建设的二级单位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还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和终期验收。
科普基地、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参照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见附件3)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制度
(一)学校每年年初对科研基地上一年度发展建设情况,服务地方、行业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二)学校对科研基地年度检查的主要人员依据为各科研基地每年初备案的科研基地研究人员信息,科研产出依据为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一项科研产出,原则上不能作为多个科研基地业绩。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考核制度
(一)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的科研业绩考核制度
1.当年,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若升级为更高层级的科研基地,则视为年度考核合格。
2.学校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向全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
3.对于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靠前的科研基地,学校将根据实际经费预算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4.对于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50%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50%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红牌”警告。
5.对于不能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靠后的科研基地,学校将减少、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对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的科研业绩考核制度
1.当年,校级实体科研基地若获批为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则视为年度考核合格。
2.学校对校级实体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向全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
3.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年度科研业绩表现突出,且明显优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基地的,学校应当根据该基地下一年度所开展的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经费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优先推荐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
4.对于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50%的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50%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红牌”警告。
5.对于不能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靠后的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学校将减少、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达标的,由学校下达撤销通知书,予以撤销。
(三)对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的科研业绩考核制度
1.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年建设周期为三年,对连续两年科研业绩表现突出的校级非实体科研基地优先增列到校级实体科研基地,并优先推荐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
2.对连续两年科研业绩不佳的校级科研基地,所依托二级单位应负责督查,并责令其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达标的,由学校下达撤销通知书,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基地的升级和重组
(一)校级科研基地若获批为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学校按照省厅级(含以上)科研基地资助标准予以资助。该校级科研基地自然撤销,或与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其他相关科研基地合并。
(二)对研究内容相近和人员重合的科研基地进行合并重组。鼓励通过合并重组,推动科研基地优化升级;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组建新的特色科研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