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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2016-12-20 次阅读

西财研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评奖办法》经2016年12月8日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6年12月14日

 

 

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促进我校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更好地服务行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和教育部、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我校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各等级奖项空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和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主要是指:

1.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

2.能够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类成果。

(二)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主要是指:

1.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2.应用于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成果;

3.在组织或实施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科研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条件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

1.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方针。

2.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与好评。学术专著、论文必须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出版或发表,具有公开引用、评价、转载等证明材料。

3.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为陕西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

1.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专著、论文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进展,有独特创见与新突破;

(2)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指导作用;

(3)具有应用、公开引用、评价、转载等证明材料。

2.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重要的创造、发明或新的进展、突破;

(2)技术成熟、实用、稳定,应用至少一年以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经过技术认定。

3.组织实施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组织或实施工程规模难度大或范围广;

(2)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经过验收或技术认定并具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申报校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截止所申报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时,成果申报者是正式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成果署名西安财经学院;

(三)每届受理申报的成果不允许重复申报;

(四)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被引用采纳时间应为整体报告形成之后;

(五)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须附引用或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可做整体申报:

1.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符合申报时限的多卷本著作;

2.围绕一个专题,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可做整体申报:

1.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2.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以论文类成果申报。

(七)申报人作为成果第一署名人限报一项。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励:

1.思想观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的成果;

2.所有权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3.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到重大影响的成果;

4.已获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或已向上级部门申报奖励的成果;

5.重复报奖的成果;

6.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7.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

第十条 申请奖励成果的负责人应填写《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推荐书》(哲学社会科学类或自然科学类),并报送有关附件材料。各二级学院(部)、处室负责对本单位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初选,并签署推荐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向科研处推荐。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申报材料的附件主要包括:申报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评价、引用、证明材料。学术译著(译文)需附原著(原文);以外文出版的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论文需附中文翻译。

自然科学类申报材料的附件主要包括: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相关技术资料等。其中,相关技术资料指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查新报告、发表著作、论文等。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初评采用参评成果匿名和专家集中独立评审的形式进行,各学科评审组依据成果的学术价值与研究难度、创新性与先进性、科学性与系统性,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对学科建设的影响与作用等技术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学科评审组专家对全部参评项目进行审阅,并对照《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分标准》打分、排序、汇总。专家组长根据各组评分以及小组专家意见对全部参评项目进行审议联评,提出拟授奖的成果和等级。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科评审组拟授奖的项目和等级进行终评。校学术委员会终评采取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票数超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之后,评定结果由科研处向全校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天,终评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奖成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以《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十九条 本奖励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工作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推荐厅局级、省部级奖项申报、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处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科研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评奖成果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对提出异议的成果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成果,即为奖励成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奖励的成果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评奖办法》(西财院科字[200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等级标准

 

 

 

 

 

 

 

 

 

 

 

 

 

 

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奖等级标准

 

    成果评审的基本标准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

(一)特等奖: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一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二等奖: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二、自然科学类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

  (一)特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系统性较强;研究成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引用较广泛;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

(三)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已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并有引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