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研发〔2017〕11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校级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校级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11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7年11月16日
西安财经学院校级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学校教育科研事业改革,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产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提升科学研究服务地方、行业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号)和《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西财研发〔20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校级科研基地是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而建设的隶属于学校并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和跨学科研究的校级科研组织(下称“科研基地”),是集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性科研创新和智库平台。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对照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并紧扣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不断凝练和发展具有学术前沿和具有现实应用前景或对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具有影响力的领域及研究方向,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特色性和创新性研究,培育创新团队,产出具有标志性科研成果和智库成果。
第四条 科研基地依托我校相关二级学院(部)建设,在科研活动、经费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科研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二级学院(部)的科研、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创新成果以及推动科学研究成果服务地方、行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学校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其他软硬件条件保障,支持科研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研基地申报、专家论证、审批立项和建设等的组织工作,推动学校科研基地建设发展,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研究生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人事处处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国资处处长 后勤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副处长担任。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七条 科研基地建设的总体原则为“突出特色、注重成果、合理布局、择优立项”。
第八条 科研基地的建设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校学科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布局,促进主干学科与支撑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科研基地建设坚持以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能力、体制机制创新为标准,面向全校二级学院(部)开放申报,鼓励合理的跨学科、跨专业组建研究团队。
第十条 科研基地研究方向明确,学科特色突出,研究内容和成果创新优势显著,团队结构合理,科研实力较强。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学校定期对科研基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工作考核、资源配置依据。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学校将限期整改,或缓拨、扣拨经费,直至撤销。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学校的各项职责,并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科研基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
2.负责科研基地成果认定、年度考核;
3.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所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科研基地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基地建设的配套条件与条件保障;
3.协调科研基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基地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发展建设等相关工作;
5.遴选、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6.负责对科研基地人员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
7.统筹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和建设经费预算,监督基地运行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活动,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研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基地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3.组织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等);
4.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组织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5.根据年度建设目标,完成相应数量的学术著作出版、权威、一类核心、二类核心论文发表;
6.凝练研究方向,培育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7.落实科研基地服务行业、地方实施要求,推动科研成果服务行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8.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科研基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9.推动科研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
10.接受各级部门对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以及基地平台建设;
2.负责组织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3.负责组织聘任专兼职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
4.向依托二级学院(部)及学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基地立项建设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优势和特色;
3.研究队伍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至少由10名以上稳定的研究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近三年来具有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支撑,其中核心以上论文10篇以上(一类核心收录的论文应不少于5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地厅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能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建设申请书》,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提交的《申请书》审核后,提请校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条 校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结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将拟立项建设意见报学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批准,发文立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暂不能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进入学校科研基地培育建设阶段,培育建设工作由科研基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部)负责,培育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经培育建设认为可再次申报的科研基地,可随时向科研处提交立项申请。
第七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额拨付经费支持科研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科研基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部)为科研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为科研基地的研究队伍、办公场所、经费保障等提供支持,组织和支持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科研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研究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基地应建立、健全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设基地主任,基地副主任、管理人员以及稳定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科研基地实行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基地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建设:
1.创造性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陕西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创新研究方法和手段,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成果;
2.队伍建设。科研基地应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应注重维持科研队伍的稳定性,激发研究人员的创新活力。通过学术梯队建设,高层次人员引进等组建内部和谐,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3.人才培养。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同时,通过开放研究项目、数据库、资料室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本科生、研究生培养;
4.社会服务。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导向,主动承担政府和企事业的委托课题研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以理论研究成果和高水平智库成果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地方发展服务;
5.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定期内部学术交流等,成为本学科领域学术和信息资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与科研基地签订下一年度的《科研基地年度建设任务书》,并将该任务书作为校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科研基地下设办公室,管理人员1名(由挂靠二级学院(部)工作人员担任),共同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不少于10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九条 科研基地主任任期原则上为3年。凡发现因不能履行职责而有可能造成重大失误及有学术道德缺陷或其它不当行为的,可经由适当程序解聘。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基地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西安财经学院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在研究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科研基地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 所依托二级学院(部)聘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十二条 科研基地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科研基地应定期将运行管理材料归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科研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科研基地名称,知识产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队伍人员稳定,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不超过全体研究人员的三分之一。
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专长与拟聘科研基地研究方向一致,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由科研基地提出申请,所依托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拟聘人员的科研成果核实后,提交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对拟聘人员的聘任意见、聘任方式、聘期时间和受聘后研究任务等后聘任。
科研基地根据建设发展特点,适当聘请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人士等担任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的聘任由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聘任。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我校科研基地期间,其研究成果应共同署名我校科研基地。
第三十五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信息更新及时。
第三十六条 科研基地要推动多样化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沙龙等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每年度不得少于5次,并形成简报以备年终检查;基地网站及时发布或转载学术最新动态;定期出版电子期刊、科研通讯、学术通讯等基地刊物。
第三十七条 科研基地应建立年度发展建设报告制度。年度发展建设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研究方向与研究特色凝练情况;
2.研究队伍建设情况;
3.经费使用及设施、设备投入情况;
4.研究成果产出情况;
5.人才培养情况;
6.学术交流情况;
7.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
8.学术委员会运行情况;
9.科研行为和学术道德规范情况;
10.网站、出版物建设等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 科研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检查和发展建设评估。年度检查和发展建设评估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发展建设评估办法参见《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评估办法》(西财研发〔2014〕2号)。
第三十九条 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学校将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费,待整改建设合格后,恢复经费拨付。整改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凡发展建设评估被黄牌警告的科研基地,学校责令科研基地整改建设并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费,一年整改期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经学校相关程序可予以撤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校内其他有关校级科研基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
西财研发〔2017〕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