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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典型案例:对科研不端零容忍

2016-12-14 次阅读
             【光明日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典型案例:
                           对科研不端零容忍
                日期 2016-1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舒 

  时隔两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12月12日再次召开“捍卫科学道德,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向社会公开通报了2015-2016年所查处的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和典型案例。两年来,172人被惩处,9个项目依托单位被处理。正如基金委主任杨卫院士在会上所言,“科研失信的学术氛围会像重度雾霾一样,让整个学术界集体窒息,因此这份捍卫科学道德的初心,始终不移”。

  科研不端行为出现新形式

  通报会介绍,2015年至2016年11月底,基金委共接受日常举报案件、专项案件及主动核查案件共计382件,经过分析核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其中208件案件启动调查,最终审议案件113件,处理相关责任人172人,处理相关依托单位9个。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表示,经过多年来科研诚信教育和惩戒示范,在这两年查处的案例中,一稿多投、个人信息虚假填报等学术常识性错误大大减少,伪造、篡改和抄袭等典型学术不端行为数量明显下降。

  “然而,目前科研不端行为已经出现了新形式,那就是同行评议涉嫌造假。”杨卫指出,2015年英国现代生物、斯普林格等国际出版集团先后4批撤稿,其中涉及中国作者论文117篇。事件发生后,基金委针对其中涉及科学基金的28篇论文展开调查,发现这些被撤论文都涉及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润色”并投稿,其中13篇与一个名为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论文中介机构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些机构在代人投稿过程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信息,向出版社提供编造的评审意见,使低水平的论文得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

  除了委托中介代以“润色”投稿,通报中,更有直接通过中介买卖论文的情况,这两类学术不端行为在这批通报案件中共涉及52人。

  专业监督队伍坚持“一挖到底”

  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形式和新问题,基金委有一支专业化的监督队伍。“监督委员会对学术不端始终是‘零容忍’,对学术造假行为‘一挖到底’。”陈宜瑜说。

  杨卫介绍,为了彻查本次撤稿事件中所涉及的“同行评议造假”问题,基金委监委会和部分同行专家先后赴辽宁、上海等地对15篇论文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派专人率队到美国某大学进行调查。在对本次通报一大典型案例——上海某大学博士王立山撤稿事件的调查中,基金委顺藤摸瓜,找到了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线索,最终认定王立山和其同学臧卫东是该公司的前后任法人代表,将这一论文中介机构曝光。

  对于此次通报的8个典型案例和其他案件,基金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部分已资助的项目给予撤销,对已拨经费给予追回,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其1年至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资格,并对疏于管理责任的依托单位给予处理。

  同时,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打击逐渐“关口前移”。目前,所有的项目申报都要通过科学基金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核查比对。通过筛查,第一时间将大部分弄虚作假行为“挡在门外”。另一方面,在年度《项目指南》中增加了“申请须知”,提醒申请者诚信申请。

  教育、制度和监督惩处须并重

  自2013年起,基金委已先后三次召开“捍卫科学道德,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共向社会实名通报21个科研不端典型案例,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显著的震慑作用。杨卫表示:“通报会的召开就是要提醒广大科研人员,科学道德设有红线,一旦逾越,只能出局。”

  “然而公开具体案例并不意味着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是希望借此增加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手段。”杨卫表示,大部分科学家都能恪守科研诚信,发表论文的质和量都显著提高,而学术不端的行为正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局部就否定整体。

  陈宜瑜认为,制度、监督惩处对于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十分重要,然而教育、预防工作则更应受到重视。他指出,目前像第三方中介服务这样的不端行为中,论文数据真实且原创,可以说并非伪造、篡改和抄袭,但其水平不足以发表。这样的行为处于学术诚信的“灰色地带”,缺乏教育和预防的规范方法与手段。此外,对于第三方中介公司,基金委没有执法权力,鞭长莫及,需要法律方面有所建设和支持。

  杨卫认为,应注重在科技工作者的起步阶段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和道德建设工作,并加强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手段予以教育引导,“下一步,我们将联合有关单位来研究如何进一步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同时加大宣教力度树立科研诚信精神,对此,我们很有信心”。(光明日报北京12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