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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3-05-10 次阅读

西安财经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财院科字[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弘扬我院“敬业笃学、立德树人、推崇学术、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繁荣我院的科学研究,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西安财经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全院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本管理办法,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 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 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及登记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
5. 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使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第二章 学术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要把学术研究规范化作为重要职能之一。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学科的院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评估专家组,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界定。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程序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与相关部门在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院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对我院在职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做法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科研处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聘请专家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评估、界定。情况属实者,报请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力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或单位须追究其党纪、政纪,交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3.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警告或暂缓硕士、博士论文答辩;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或取消申请硕士、博士答辩资格;取消已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取消硕士、博士学位,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4.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准申请学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限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